华体会登录入口

华体会登录入口

新闻资讯

现行有效的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汇总(国家层面)【2023-08-07更新】

现行有效的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汇总(国家层面)【2023-08-07更新】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法规动态现行有效的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汇总(国家层面)【2023-08-07更新】

  现行有效的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汇总(国家层面)【2023-08-07更新】

  发布日期:2023-08-07 05:46:09来源:食品伙伴网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食品伙伴网汇总整理了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供参考,本汇总不定期更新补充。

  食品伙伴网汇总整理了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供参考,本汇总不定期更新补充。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细则(2005版) (国质检监〔2005〕15号附件)

  大米生产许可证细则(2005版) (国质检监〔2005〕15号附件)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

  食醋生产许可证细则(2005修订版) (国质检监〔2005〕15号附件)

  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版)(国质检监[2004]557号附件)

  蜜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版)(国质检监[2004]557号附件)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版)(国质检监〔2004〕557号附件)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邮箱:。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源自: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源自: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别的媒体,转载目的是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法规搜索]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新食品原料:克鲁维毕赤酵母、枯草芽孢杆菌 DE111被批准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更新至2024年4月18日)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更新至2024年5月9日)

  准予进口粮食(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录(更新至2024年4月25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2024年第12号)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的公告 (2024年第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速冻食品的 SC分类,1102,1103 请问是不是能够生产速冻即食熟制品

发布时间 : 2024-05-14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2024-2-28更新)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2024-2-28更新)

  当前位置:首页质量管理质量管理综合 正文

  核心提示:食品伙伴网汇总整理了各省市自治区发布的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法规,供各位网友参考。后续食品伙伴网也将持续关注各省市自治区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更新动态,不定时更新本汇总。

   食品伙伴网汇总整理了各省市自治区发布的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法规,供各位网友参考。后续食品伙伴网也将持续关注各省市自治区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更新动态,不定时更新本汇总。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京食药监食生〔2014〕22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细则(2015版)》的通知

  涉及食品(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焙炒咖啡、预包装冷藏膳食、即食蔬果、预制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3〕11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2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3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5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24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广东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告(2018年 第136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冷藏、冷冻预制菜肴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东市监规字〔2024〕3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汤料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东市监规字〔2024〕2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东市监规字〔2024〕1号)

  涉及食品(速冻调制食品、食品预拌粉、食用酵素、运动营养补充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陕市监发〔2019〕274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22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43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1〕399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488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膳食纤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480号)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生乳制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的公告(内市监公告〔2020〕16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的通知(内食药监〔2015〕9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宁市监规发〔2023〕2 号)

  涉及食品(胶原蛋白(肽)、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即食人参(人工种植)、即食黄精、糕点预拌粉、食品加工用乳酸菌、汤料、甜酒曲、工业化豆芽、运动营养食品)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胶原蛋白(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修订版)》的公告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年8号)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即食黄精、糕点预拌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食品加工用乳酸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公告(公告2017年51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汤料、甜酒曲、胶原蛋白、工业化豆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2017年33号)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2023版)》的公告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其他食品(异麦芽酮糖醇)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其他食品(胶原蛋白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公告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淮安市组合包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公告

  涉及食品(柳州螺蛳粉、广西鲜湿米粉、定型包装餐食制品、酵母深加工产品、即食蔬果、食用燕窝(非即食)、桂林米粉)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螺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鲜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的通知(桂市监规〔202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即食蔬果和食用燕窝(非即食)两个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8版)》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8〕4号)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省食用豆芽工业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的公告(甘市监公告〔2019〕第8号)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兰州牛肉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的公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浆水酸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和《甘肃浆水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的公告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云食药监食监〔2017〕33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冷链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9〕2号)

  涉及食品(奶片、啤酒用麦芽、运动营养食品、食品预拌粉、食品原料用小麦麸皮、即食鲜切果蔬、食用植物蛋白、酵母及酵母制品、水苏糖)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奶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1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啤酒用麦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3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4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三个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3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市监规〔2021〕4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市监食生〔2019〕28号)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泉市监规〔2023〕5号)

  涉及食品(N-乙酰神经氨酸、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分装)、食品制造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食品制造业用植物源性肽粉、乳酸菌粉、软冰淇淋预拌粉、食品加工用酵母、酵母制品、预制微波爆米花、糖葫芦、黑蒜及黑蒜制品、食品制造业用大豆蛋白粉、食品制造业用大豆蛋白和大豆膳食纤维、食品制造业用食用大豆粕、食品制造业用动物源性肽粉、大豆蛋白制品、胶原蛋白肠衣、牛初乳咀嚼片、绿豆蛋白粉糕点、饼干预拌粉、运动营养食品)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N-乙酰神经氨酸)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5号)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分装)生产许可证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17号)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制造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3号)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制造业用植物源性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4号)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2〕1号)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软冰淇淋预拌粉)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124号)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牛初乳咀嚼片)等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219号)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8〕18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浙市监食生〔2023〕3号)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发酵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疆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疆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的通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市监发〔2023〕25号)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辽自营委发【2022】8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小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固体炖汤料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涨发畜禽副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3〕108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冷藏预制调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市监食生规字〔2023〕15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冷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成市监发〔2019〕20号)

  食品伙伴网质量服务部为您提供专业的SC咨询指导、企业标准备案、供应商审核、FDA注册咨询、ISO9001、ISO22000、HACCP、有机食品认证等服务。

  [网刊订阅] [质量管理搜索] [] [告诉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

  QC, QA, IQC, IPQC ……这些简称到底是啥意思,之间又有何联系和区别呢?

  【食干家?微课堂】BRCGS 全球标准 食品安全 第9版 培训教材(详细条款解读)

发布时间 : 2024-05-1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的公告(2022年第33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的公告(2022年第33号)

  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权威发布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的公告(20...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的公告(2022年第33号)

  时间:2022-10-21 20:20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文:

  核心提示:现发布修订后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现发布修订后的《审查通则(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真实的情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

  第四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有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应该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日常监管和存档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

  第八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

  1.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纸质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2.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填写内容与营业执照一致;

  4. 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还应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

  5. 产品信息表中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备注的填写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有关要求。分装生产的,应在相应品种明细后注明。

  2.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相应审查细则要求;

  3.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完整、准确,布局图按比例标注,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合理,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要求,符合相应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要求;

  4. 申请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相应审查细则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内容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相应审查细则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依法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三)涉及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符合本通则第九条中关于规范性及符合性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依法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二)涉及延续事项的申请材料符合本通则第九条中关于规范性及符合性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生产申请材料审查,符合有关要求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作出现场核查的决定,并组织现场核查。

  (二)属于本通则第十条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第一至五项,可能会影响食品安全的;

  (三)属于本通则第十二条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或旁边的环境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食品安全的;

  (四)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规定要求相符情况做核实的;

  (五)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现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

  (一)特殊食品注册时已完成现场核查的(注册现场核查后生产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的除外);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组建核查组,制作并及时向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日常监管部门)送达《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核查组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以聘请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具备满足现场核查工作要求的素质和能力,与申请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别的可能影响现场核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核查组中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可以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核查组组长。

  第十九条 核查组应当确保核查客观、公正、真实,确保核查报告等文书和记录完整、准确、规范。

  核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协调核查进度、汇总核查结论、上报核查材料等工作,对核查结论负责。

  核查组成员对现场核查分工范围内的核查项目评分负责,对现场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及时与核查组组长研究解决,仍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日常监管部门应当派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配合并协助现场核查工作。核查组成员中有日常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时,不再指派观察员。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核查组进入申请人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召开首次会议。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组成员及核查目的、依据、内容、程序、安排和要求等,并代表核查组作出保密承诺和廉洁自律声明。

  参加首次会议人员包括核查组成员和观察员,以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次会议签到表》(附件1)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核查组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附件2)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场所及设备、查阅文件、核实材料及询问有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现场核查范围最重要的包含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及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现场核查应当按照食品的类别分别核查、评分。审查细则对现场核查相关联的内容进行细化或者有特别的条件的,应当一并核查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记录。

  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按照相应审查细则和执行标准的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申请变更许可及延续许可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条件及旁边的环境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就变动情况实施现场核查,不涉及变更的核查项目应当作为合理缺项,不作为评分项目。

  现场核查对每个项目按照符合标准要求、基本符合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3个等级判定得分,全部核查项目的总分为100分。某个核查项目不适用时,不参与评分,在“核查记录”栏目中说明不适用的原因。

  现场核查结果以得分率进行判定。参与评分项目的实际得分占参与评分项目应得总分的百分比作为得分率。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项且总得分率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有0分项或者总得分率<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组长应当召集核查人员一同研究各自负责核查项目的得分,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

  核查组应当就初步核查意见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报,并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核查组对初步核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会商后,应该依据不同类别名称的食品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评分判定,形成核查结论,并汇总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附件3)。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核查人员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观察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一式两份,现场交申请人留存一份,核查组留存一份。

  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组长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

  参加末次会议人员范围与参加首次会议人员相同,参会人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末次会议签到表》(附件4)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因申请人的下列问题造成现场核查无法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向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第二十八条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附件5)所列的相关材料上报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问题造成现场核查无法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部门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因自然灾害等问题导致申请人生产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申请终止许可。

  申请人申请的中止时间到期仍不能开展现场核查的,或者申请人申请终止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终止许可。

  第三十条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或者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审批部门应当中止食品生产许可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的,或者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终止食品生产许可程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且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或者立案调查、立案侦查作出撤案决定的,申请人申请恢复食品生产许可后,审批部门应当恢复食品生产许可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审批部门应该依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合乎条件的,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合乎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现场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请人应当立即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通过验收后,审批部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整改直至通过验收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第三十二条 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许可材料送达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现场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自作出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察觉缺陷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其日常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对已实施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察觉缺陷的整改情况;对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延续换证企业,重点检查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本通则,结合本区域真实的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文件,补充、细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通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上海市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食品资讯搜索]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2024中国新疆(昌吉)种子展示交易会、新疆(昌吉)智慧农业展览会将于8月6-8日在新疆农业博览园(昌吉)盛大举办

  寻味西安、创新餐饮,五百家食材企业携万款三秦美食、爆款食材邀您参加这场陕菜盛会

  日程公布 2024亚洲餐饮食材论坛(郑州),5月21-22日将办,快报名

  携手前行 一起发展——羊乳、水牛乳、牦牛乳、骆驼乳四大类特种乳制品齐聚乳业博览会

  【官宣·第一轮通知】2024第五届宠物食品技术创新论坛,8月与您相约上海

发布时间 : 2024-05-13